【发布部门】海关总署 | 【发文字号】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 |
【发布日期】2019年09月26日 | 【实施日期】2019年09月26日 |
【法律类别】进境检疫 | 【效力层级】规范性文件 |
【时效性】现行有效 |
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、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》规定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。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(见附件)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9年9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