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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9号(关于调整中国—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)

  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》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,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从20项增加至50项,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。

 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附件:

  1.中国—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(中国)格式.pdf

  2.中国—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(瑞士)格式.pdf

  海关总署

  2021年6月29日